发展党员工作是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基础工程。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组发[1990]3号)文件精神,根据中组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要求,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订本条例。
一、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着眼于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坚持不懈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不断增强党员队伍的生机和活力,增强党在全社会的影响力和凝聚力,为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实现党的历史任务提供组织保证。
二、发展党员工作的基本要求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要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和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要求来发展党员。要把这项工作放到党的工作大局中去谋划、去推动,在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坚持党员标准,严格工作程序。要坚持质量重于数量的原则,着眼于保持党的先进性,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发展党员,着重看发展对象是否自觉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否自觉为党的路线和纲领而奋斗,是否在工作和社会生活中取得突出成绩。严格发展党员工作程序,认真履行入党手续,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确保新党员的质量。
坚持改善结构,保持均衡发展。要着眼于改善党员队伍的结构和分布,注意在生产、工作第一线发展党员,注意在青年、妇女、少数民族中发展党员,注意在高知识群体和各类人才中发展党员,注意在党的力量比较薄弱的地方发展党员。坚持有领导、有计划地发展党员,防止和避免突击发展、长期不发展、发展数量大起大落等不正常现象。
坚持教育引导,做好基础工作。要把发展党员工作的着力点放在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上。要积极主动地开展教育引导工作,努力把社会各方面的先进分子凝聚到党组织的周围。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为发展党员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坚持求真务实,与时俱进。要注意研究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党员工作规律,积极探索高校发展党员工作的特点,建立健全常抓不懈的工作机制。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探索新方法,使发展党员工作始终体现时代要求。
三、发展党员工作的程序规范
(一)制订发展计划
各总支(直属支部)要提高发展党员工作的计划性,认真研究分析积极分子队伍状况,处理好需要和可能的关系,制定和落实好发展党员工作计划。每年年末(12月份)要制订次年全年的发展计划,并在年中(6月份)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发展计划和调整情况要分别于12月末和6月末及时报组织部备案。凡未列入发展计划的对象不予发展。
发展党员工作的重点是青年骨干教工和优秀学生,特别是吸收优秀团员入党。发展学生党员坚持早选苗、早培养、及时发展、早发挥作用的原则,重点应放在本科生二、三年级和研究生一、二年级,努力实现高年级学生支部建在班上的工作目标。为切实保证发展党员的质量,毕业班学生在毕业前三个月,原则上不发展党员。
(二)建立一支数量较多、素质较高的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1、入党积极分子的条件
入党积极分子是指学习和工作表现较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要求进步,积极靠拢党组织,已经提出入党申请的非党同志。他们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2)本人对党有比较明确的认识,积极要求入党,努力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心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
(3)积极投身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勇于进取,钻研技术、业务,在生产、工作、学习等方面做出成绩。
(4)作风正派,团结同志,遵纪守法,能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敢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
(5)本人政治历史清楚。
2、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主要程序
(1)申请人递交入党申请书,各总支(直属支部)建立《申请入党人员名册》并及时找申请人谈话(提出书面申请后的一个月内),进行教育培养。
(2)党小组向党支部推荐入党积极分子。
(3)支委会或支部大会经过认真衡量和审议,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报党总支审核通过。
(4)凡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者,党支部要向全体党员公布,并由支部负责填写和保管《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考察表》(以下简称《发展党员考察表》)。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应根据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和变化情况进行。做到有进有出,有增有减,使入党积极分子队伍成为动态体系。凡调整出积极分子队伍应由支部提出意见,经总支审核后,按要求填入《发展党员考察表》的“确定为发展对象的意见”的“备注”栏(以下简称“备注”)内并盖章。党组织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要注重在拔尖人才、学术带头人、骨干教师和优秀青年教师以及优秀学生团员中培养入党积极分子。
3、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管理
(1)确定培养联系人。积极分子确定后,党支部要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其任务是:①经常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想想、工作、学习等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帮助、鼓励他们发扬优点,克服缺点,努力进取,端正入党动机,向模范党员学习。②经常向党小组、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的有关情况,提出加强培养、教育和锻炼的意见和建议。③在入党积极分子基本具备入党条件时,向党小组、党支部提出将其列为发展对象的建议。
(2)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档案,内容包括:入党申请书、《发展党员考察表》、自传、思想汇报、本人向党组织交代或说明的材料等。发展党员工作中的相关材料应使用钢笔(蓝黑、碳素墨水)或毛笔书写,打印稿要有本人签名。
(3)定期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荣辱观等重大战略思想教育;党章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党的纪律和反腐倡廉教育;市场经济知识、法律知识、科学文化知识和业务技能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4)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内有关活动。
(5)给入党积极分子交任务,压担子,使他们在实践中锻炼提高。对于学生入党积极分子要帮助他们进一步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不断提高自身能力和素质,做到全面发展。
(6)要求入党积极分子经常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学习、工作和其他有关情况。书面思想汇报,一般要求每半年至少一次。
(7)支部定期听取培养联系人及其他同志的意见,考察分析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他们提出具体要求和帮助其明确努力方向,并根据考察情况,采取写实的方法,填写《发展党员考察表》中的“半年度考察意见”。考察的内容主要有:政治立场、思想觉悟、工作表现、组织纪律观念、群众观念、本人历史、家庭成员和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情况。
(8)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进行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和落实改进措施,对一般培养对象、重点培养对象和当年发展对象,进行不同层次的培养工作。
(9)对入党积极分子的管理,主要包括:①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如培养、考核、写实制度,定期分析研究制度,定期整顿队伍制度等),并认真遵照执行。②定期整顿入党积极分子队伍。③入党积极分子调动工作(毕业离校)时,有关党组织要认真进行交接并继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
(三)确定发展对象,继续培养教育
1、确定发展对象。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考察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充分听取培养联系人、党小组及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或支部大会讨论认为比较成熟,基本具备入党条件,准备近期发展的,可以推荐确定为发展对象。党总支审查同意后,将有关意见填入《发展党员考察表》的“确定为发展对象的意见”栏。是团员的入党积极分子,须经所在单位团组织推荐(即团内“推优”),才能讨论是否列为发展对象。新生中如有在入学前已被列为培养对象的,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2、加大培养考察力度。入党积极分子被确定为发展对象后,党支部应继续做好以下工作:
(1)按照党员标准,向他们提出更高、更严格的要求。继续定期考察分析发展对象的情况。
(2)给他们分配较多、较有难度的社会工作,让他们在实践中继续磨练,促其早日成熟。
(3)对他们进行较全面的政治审查。
(4)组织他们参加入党前的短期培训。
3、短期培训。对于正式列为近期发展对象者要经过短期培训,接受较系统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荣辱观等重大战略思想教育,党章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党的纪律和反腐倡廉教育,使其进一步明确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明确党员的义务和权利,进一步端正入党动机,并将学习情况填入《发展党员考察表》的“学习培训情况”栏。
本专科生入党积极分子必须通过青年共产主义学校的培训(入学前已通过集中党校培训的除外),发展前必须通过分党校的学习培训,研究生及教职工发展前必须通过分党校的学习培训。
党支部要把培训情况作为考察发展对象是否具备条件的重要内容之一。没有经过培训或虽经培训但考核成绩不合格者,一般不能发展入党。
4、政治审查。党支部对发展对象要进行政治审查,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1)发展对象的政治历史情况。(2)发展对象的政治态度,特别是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态度。(3)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特别是在“文革”和89年政治风波及反对“邪教”组织中的表现。(4)发展对象的直系亲属、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对发展对象的政治审查结束后,要根据政审情况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主要内容包括:本人的自然概况;直系亲属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情况;本人政治历史及现实表现情况的结论性意见。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再函调或外调。
5、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党支部要通过个别交谈、召开座谈会、民意测评等形式,广泛听取党内外有关人员对发展对象的意见,并作详细的原始记录。征求党外群众意见人数一般不少于6人。听取意见的重点是发展对象的表现以及是否符合党员条件。有条件的总支对学生发展对象可在其班级进行无记名民意测评。近期(一年内)没有征求过党内外群众意见或多数人认为其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不能发展入党。
6、整理相关材料。在完成上述工作后,支部应对发展对象的所有材料进行汇总整理,报党总支审议。报审议的材料应包括:(1)入党申请书、(2)自传、(3)思想汇报、(4)《发展党员考察表》、(5)“推优”材料(团员发展对象)、(6)培训证明材料、(7)综合性的政审材料及有关证明材料、(8)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原始记录(民意测评结果)、(9)学习情况(学生发展对象)。
(四)预审与公示
1、预审。要按照“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原则进行预审,主要审查材料是否齐备,手续是否完备,条件是否成熟。预审后,要将预审意见填入“备注”栏,并加盖党组织印章。
2、公示。预审通过后,各党总支(直属支部)要对发展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按照苏科党[2002]47号文件执行),进一步接受群众监督,广泛听取意见。公示结束后,将公示情况填入《发展党员考察表》的“发展党员公示情况”栏,具备入党条件的,发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以下简称《入党志愿书》),准予履行入党手续。
(五)履行入党手续
1、确定入党介绍人。通过预审和公示后,党支部要确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其任务是:(1)向发展对象进行党的基本知识的教育,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和学习表现、经历等,如实向党支部汇报。(2)指导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3)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4)发展对象成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入党介绍人应是正式党员,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由党组织指定的,也要经本人同意,不能硬性指派。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或尚在缓期登记期间的党员,不能做入党介绍人。
2、发展对象要严肃认真地填写《入党志愿书》。
3、支部委员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4、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经集体讨论,做出决议。会议的主要程序是:
(1)发展对象读《入党志愿书》,汇报有关情况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2)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的主要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3)支委会报告对发展对象审查的情况及其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情况。
(4)与会党员发表意见,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讨论。
(5)发展对象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
(6)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内),才可做出同意接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的决议。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7)支部书记宣读大会决议,并填入《入党志愿书》。支部大会的决议应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优缺点,应到会和实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对发展对象能否被接收为预备党员的表决结果(赞成、不赞成和弃权的票数各有多少),以及通过决议的日期等。
支部大会后,直属支部应将所有材料报送组织部,其它支部报党总支。
5、入党前谈话。党委(授权党总支)审批前,要指派专人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考察,并将谈话的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授权党总支)汇报。
6、组织审批。党委(授权党总支)审批预备党员,必须经集体讨论、表决决定。党委(授权党总支)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和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只有出席会议的委员超过半数和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票,所作的决议才能生效。审批决议要填入《入党志愿书》,并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和票决情况。被授权的党总支,在填写《入党志愿书》“审批”意见时,要注明是经哪一上级党委授权的。被授权的党总支填写好“审批意见”后应及时报党委组织部加盖授权印章及组织部公章,同时上交书面盖章的《新发展党员基本情况表》。
党委(授权党总支)对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在三个月内审批,将审批决定及时通知有关党组织。超过三个月未审批的,支部应对发展对象进行复议;超过六个月未审批的,支部需要为发展对象重新办理入党手续,即重新填写《入党志愿书》,经支委会审查,提交支部大会讨论通过。
7、党支部接到党委(授权党总支)对支部报批预备党员的批复后,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支部大会上宣布。由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找本人谈话。对被批准为预备党员的同志,要教育其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更加严格要求自己,在预备期内进一步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争取按期转正;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同志,应向本人说明未被批准的原因,肯定其优点,指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今后努力方向,鼓励其克服缺点,继续进步,接受组织教育,争取早日入党。
(六)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转正
1、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
(1)党支部应将被批准接收的预备党员及时编入党组织参加组织生活,加强教育,使他们进一步坚定共产主义信念,端正入党动机,自觉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
(2)派送预备党员参加分党校学习培训,把学习培训情况作为考察的重要方面,预备党员转正前一般应通过由分党校组织的预备党员学习培训。学习培训情况填入《发展党员考察表》的“学习培训情况”栏。
(3)给预备党员分配适当的社会工作和群众工作,使他们在工作实践中经受锻炼,进一步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4)及时了解预备党员的思想、工作、学习和履行党员义务的情况,并要求他们经常向党组织汇报思想,书面汇报至少每季度一次,对他们存在的缺点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帮助他们改正。
(5)入党介绍人继续担负培养联系人的责任,督促和教育预备党员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
(6)预备党员的考察工作,重点是考察其在党内活动和工作、学习中的表现,考察了解预备党员是否履行党员义务、符合党员条件。支部每季度讨论一次,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帮助其克服缺点,并在《发展党员考察表》的“预备党员考察情况”内容中按时填写考察意见。
(7)预备党员调动工作(毕业离校)时,党总支(直属支部)应将教育、考察情况,认真负责地向接收单位作介绍,转出其党员组织关系,并将其入党材料转往对方。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流动的,由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负责考察。
(8)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党总支(直属支部)组织进行,学校党委也可结合党内重大纪念活动组织进行。
2、预备党员的转正
(1)预备党员的转正手续是:
①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主要内容是:自己的入党时间,在预备期间的表现,对照党员标准检查自己是否符合党员条件,今后努力方向等。
②党小组提出能否按期转正的意见。
③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党支部要通过个别交谈、召开座谈会、民意测评等形式,广泛听取党内外有关人员对转正申请人的意见,并作详细的原始记录。征求党外群众意见人数一般不少于6人。听取意见的重点是:转正申请人的表现以及是否符合党员条件。
④支委会根据预备党员本人的申请报告、党小组和培养联系人的考察意见以及群众的反映,对照党员标准,进行综合研究和分析,提出对预备党员的综合考察意见,明确能否转为正式党员。
⑤公示。预备党员转正,必须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广泛听取意见,并将公示情况填入《发展党员考察表》的“转正公示情况”栏。
⑥支部大会讨论、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其能否按期转正的决议,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2)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程序是:
①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汇报自己在预备期间的表现,肯定成绩和进步,找出缺点和不足,表明自己的态度和决心,向党组织说明有关问题。
②党小组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表现情况和小组意见。
③支委会介绍对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教育、考察情况,通报公示情况和调查结论,提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
④支部大会进行讨论,与会同志充分发表意见,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做出决议。决议包括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表现,支部大会讨论的情况,党员应到、实到会议人数,票决结果。
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党委(授权党总支)批准。
(3)预备党员转正的审批程序,参照审批接收预备党员的程序执行。
(4)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和转正申请、《发展党员考察表》、自传、政审材料等及时归入本人档案。
四、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一)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发展党员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政策性很强。各党总支(直属支部)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本着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发展党员工作制度,注重党务干部队伍建设,把发展党员工作与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结合起来,将培养教育贯穿于党员发展工作的全过程,加强和改进党的组织建设,保证此项工作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严把“入口”关。组织部门应每年向党委和上级组织部门报告发展党员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并对各党总支(直属支部)的发展党员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
(二)发展党员必须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
1、不准以支部委员会或总支委员会代替支部大会讨论发展党员;
2、不准临时决定发展某人;
3、不准个人指定发展某人;
4、不准在毕业前或调动工作时突击发展;
5、材料不准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
6、不准个人许愿,或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7、不准说情送礼。
(三)发展党员实行岗位责任制。各级党组织的负责人和分管同志对发展党员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对发展党员工作的每个环节,各级党组织和有关人员都要分别落实责任,形成全方位的责任保证体系。
(四)发展党员实行工作失误追究制度。对违反《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突击发展党员,弄虚作假,致使不符合党员标准的人进入党员队伍,或因工作不力,贻误发展党员工作者,进行严肃批评教育。违反党纪的,给予纪律处分。对弄虚作假、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切实维护发展党员工作的严肃性。
五、本条例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六、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中共苏州科技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条例(试行)》(苏科党[2002]46号)同时废止。
中共苏州科技学院委员会
2006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