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激励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评对象为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本科学生。评选类别和比例如下:
(一)三好学生:在校学生数的5%;
(二)优秀学生干部:在校学生数的3%;
(三)三好学生标兵:从三好学生中评选,比例不超过三好学生的10%;
(四)优秀学生干部标兵:从优秀学生干部中评选,比例不超过优秀学生干部的10%。
第三条评选条件
(一)三好学生
1.思想品德方面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上好“两课”,成绩达到“良好”。
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平时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助人为乐,积极参加公益性劳动和志愿服务活动,每学年劳动积分不低于10分,每学期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不低于18小时。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无任何违纪违规行为。
该学年综合测评中思想品德考核等第为“优秀”。
2.学业成绩方面
热爱所学专业,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
具有较强的自学能力和独立钻研精神,有一定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造力,或在某一学科上成绩突出,如能发表具有较高水平的论文或作品者评选时优先考虑。
学年内各门必修课成绩均在“良”以上,且其中大部分学科成绩为“优”。
3.身心健康方面
具备稳定的心理素质和良好的精神风貌。平时积极锻炼身体,参加各项体育活动。
4.综合能力方面
具有一定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组织协作能力、社会活动能力、语言表达能力。
(二)优秀学生干部
1.具备“三好学生”之1、3款各项条件。
2.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开拓创新意识和团队合作精神,工作认真踏实,能够出色地完成党团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在学生中间能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3.各门必修课成绩均不低于70分,其中80%的科目成绩在80分以上。
(三)三好学生标兵
1.从三好学生中择选出特别优秀者;
2.学年内各门功课成绩全部为优秀;
3.学习上富有创造能力,并有显著成绩;
4.体育成绩优秀,或在校以上竞赛中取得较好成绩。
(四)优秀学生干部标兵
1.从优秀学生干部中择选出特别优秀者;
2.成功地组织、主办了较大型的学生活动,并取得了较大的反响。
第四条优秀学生按以下程序评选产生;
(一)优秀学生评选采取个人申请制,不主动申请的同学不得参与评奖;
(二)凡符合条件的同学均可直接向所在学院申请参评,各学院在严格审查、广泛听取师生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规定比例确定推荐人选;
(三)各学院将推荐名单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并报请学校分管领导审批。
第五条评选上的三好学生(含标兵)、优秀学生干部(含标兵),学校给予公开表彰,并将评选结果归入本人档案。
第六条每学年评选一次,一般在每学年第一学期评选上学年的优秀学生。
第七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注:敬文书院学生的评优工作由敬文书院负责。由于劳动积分实施半年,所以劳动积分要求减半。